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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109年度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事宜。
發佈日期:110-01-20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及本府人事處110年1月13日高市人給字第11030038200號函辦理。
二、本局退休人員109年度若有參與志願服務時數且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並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請檢附申請表、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個人志願服務時數紀錄(列印後並經運用單位核章),於110年3月20日前逕送本局人事室俾利彙整。
相關檔案:
函文及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