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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一案
發佈日期:109-03-16
一、依據市府109年3月16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930192800號函辦理。二、為鼓勵及表揚本府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發揮助人、無私奉獻之精神,以協助推動公共事務,提升市政服務品質,爰訂旨揭獎勵原則。三、檢附「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其條文及申請表各1份 。
相關檔案:
原則及申請表.pdf
發布單位: 人事室